政府已在憲報刊登生效日期公告,主要條文將於2026年7月31日開始實施,為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提供法律框架。
香港於2024年11月通過並刊憲《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為預設醫療指示提供首個清晰而全面的法律框架。條例主要條文將於2026年7月31日生效,標誌本港在晚期照顧及病人自主方面進入新階段。
這項法例的核心,是讓末期病人可以在仍具精神能力時,預先訂立指示,決定在特定情況下是否接受維持生命但未必改善生活質素的治療,同時為醫護及救援人員在遵從指示時提供法律保障。
什麼是《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架構及效力。
- 條例在 2024 年獲立法會通過並刊憲,並由醫務衞生局局長透過憲報公告指定主要條文的生效日期。
- 生效後,病人及醫護人員在處理末期治療安排時,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減少爭議及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條例的政策目標,是尊重病人於生命末段的意願,推動更人性化及有尊嚴的晚期照顧。
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定義與適用情況
在條例下,「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是由具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訂立的書面醫療決定,當他日後失去表達或決策能力,又處於預先界定的情況時,醫護人員應按指示行事。
常見適用情況包括:
- 末期疾病或病情被判定為不可治癒且病情不斷惡化。
- 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的昏迷。
- 其他醫學上認為無合理機會恢復至有意識狀態的情況。
在這些情況下,病人可在指示中清楚表明是否拒絕以下維持生命治療:
- 心肺復甦術(CPR)。
- 人工呼吸機及插喉。
- 人工營養及水分等侵入性治療。
這些選擇讓病人可按自身價值觀和對生命質素的理解,作出更合乎個人意願的決定。
誰可以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根據立法會文件及政府解說,訂立預設醫療指示須符合以下條件:
- 年滿 18 歲。
- 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即理解相關醫療決定的性質及後果。
- 指示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列明涉及的治療及適用情況。
訂立過程必須有兩名證人:
- 其中一人必須是註冊醫生。
- 兩名證人均須盡其所知並非訂立者的利益攸關者,以減少利益衝突。
政府亦計劃提供標準表格,協助市民以清晰及具法律效力的方式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慎入易出」原則:為保障生命與彈性而設
醫務衞生局及醫管局多次強調,條例採用「慎入易出」原則。
- 「慎入」:訂立時須符合年齡及精神能力要求、以書面列明指示,並由兩名證人(包括一名醫生)見證,以確保病人充分理解及自願。
- 「易出」:撤銷則設有多個簡便途徑,方便病人若改變意願時,可以快速取消原有指示,以避免產生不可逆轉的結果。
這種設計既尊重病人的自主權,又兼顧保障生命及減少誤解或衝動決定。
如何撤銷預設醫療指示?——法律上的撤銷方法
條例明文訂出多種撤銷方式,重點在於只要能清楚反映訂立者改變意願,即可視為有效撤銷。
主要撤銷方式包括:
- 書面撤銷:訂立者以書面形式表明撤銷預設醫療指示,並簽署確認。
- 銷毀文件:訂立者本人,或任何成年人在訂立者在場的情況下,燒毀、撕毀或銷毀指示,或在每一頁上劃掉指示內容並簽署。
- 口頭或其他方式表達:訂立者在至少一名見證人在場下,以口頭或其他清晰方式表達撤銷意願。
此外,政府亦正在研究以電子方式訂立及撤銷預設醫療指示的安排,未來有望引入更方便的電子化系統。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的法律框架
條例同時規管「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並區分兩類情況:
- 按預設醫療指示簽發(成人):
- 根據病人已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由醫生簽發不作心肺復甦命令。
- 撤銷方式與預設醫療指示相似,包括書面撤銷、銷毀命令及口頭表達意願等。
- 並非按預設醫療指示簽發(無精神能力人士及未成年人):
- 需由兩名註冊醫生簽發,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
- 需一名責任人(如至親家屬)簽署表示同意。
- 撤銷則須將命令每一頁的內容劃掉,並由兩名醫生(其中一人為專科醫生)於每頁簽署確認。
這些安排旨在在病人無法自行決定時,仍有妥善程序兼顧醫學判斷及家屬意願。
條例下的刑事責任:保障指示不被濫用或干預
為保障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不被干預或扭曲,條例設有三類罪行:
- 妨礙遵從預設醫療指示中的指令。
- 損毀預設醫療指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或相關撤銷紀錄。
- 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申述,以阻止或促致遵從預設醫療指示或不作心肺復甦命令。
根據違例行為的嚴重程度及主觀意圖,最高可被判第 5 級罰款及監禁,最嚴重情況可判監禁達 3 年。這反映政府希望透過刑事責任,確保病人意願獲得尊重及不被操控。
醫管局及公眾教育:多渠道推廣與靈活撤銷
醫管局表示,會透過多渠道推廣預設醫療指示,包括醫院、家庭醫生、社區機構及網上資訊平台,協助市民理解條例及如何訂立指示。同時強調撤銷機制靈活,目的是令病人感到即使已訂立指示,仍可隨時調整安排。
獨立媒體報道亦指出,醫管局強調「慎入易出」,並計劃透過多個渠道讓病人了解訂立及撤銷方法,減少誤解及恐懼感,有助病人在知情情況下作決定。
對市民與家屬的實際意義
條例生效後,對病人及家屬有多方面影響:
- 病人可更清楚地在法律框架下表達末期治療意願,避免在失去表達能力時出現決策真空。
- 家屬在危急情況下,能以指示為依據作決定,減輕心理壓力及家庭爭拗。
- 醫護人員遵從指示時,獲得法律保障,減少因尊重病人意願而面臨法律風險的憂慮。
同時,條例亦鼓勵社會更公開討論「生死教育」及紓緩治療,推動更成熟的善終文化。
訂立前應思考的事項
如果你正考慮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建議先思考以下幾點:
- 自己對生命質素的理解:例如是否接受長期依賴機器維持生命。
- 可接受及不可接受的治療類型:如插喉、心肺復甦術、人工營養等。
- 家庭及宗教或文化背景:這些都會影響你和家人的價值觀及期望。
- 與醫生及專業人士詳談:了解相關治療的風險、好處及可能結果。
你亦可參考醫務衞生局條例簡介頁面、政府新聞網相關報道及獨立媒體解說文章,以獲取更多資訊。
結語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不單是法律技術上的改革,更是關於尊嚴、選擇與家人關係的制度創新。透過預設醫療指示及明確的撤銷機制,香港市民可以更有信心去規劃人生最後一段路。
若你或家人正在思考晚期照顧安排,建議及早與醫生及家人展開對話,在知情及自願的前提下作出適合自己的決定。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何時生效?
誰可以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任何年滿18歲、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士均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並須有兩名證人見證,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
預設醫療指示可以撤銷嗎?
可以。訂立者可透過書面撤銷、銷毀文件、於文件上劃掉內容並簽署,或在見證人在場下以口頭方式表達撤銷意願。
條例下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有何安排?
條例同時訂明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框架,分為按預設醫療指示簽發及在病人無精神能力或未成年時由醫生及責任人同意簽發,並訂明撤銷程序。
如有人阻礙遵從預設醫療指示會否觸犯法例?
會。《條例》列出三類罪行,包括妨礙遵從指示、損毀指示或撤銷紀錄,以及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申述以阻止或促致遵從指示,違者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