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已在憲報刊登生效日期公告,主要條文將於2026年7月31日開始實施,為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提供法律框架。
香港於2024年11月通過並刊憲《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為預設醫療指示提供首個清晰而全面的法律框架。條例主要條文將於2026年7月31日生效,標誌本港在晚期照顧及病人自主方面進入新階段。
這項法例的核心,是讓末期病人可以在仍具精神能力時,預先訂立指示,決定在特定情況下是否接受維持生命但未必改善生活質素的治療,同時為醫護及救援人員在遵從指示時提供法律保障。
什麼是《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架構及效力。
- 條例在 2024 年獲立法會通過並刊憲,並由醫務衞生局局長透過憲報公告指定主要條文的生效日期。
- 生效後,病人及醫護人員在處理末期治療安排時,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減少爭議及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條例的政策目標,是尊重病人於生命末段的意願,推動更人性化及有尊嚴的晚期照顧。
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定義與適用情況
在條例下,「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是由具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訂立的書面醫療決定,當他日後失去表達或決策能力,又處於預先界定的情況時,醫護人員應按指示行事。
常見適用情況包括:
- 末期疾病或病情被判定為不可治癒且病情不斷惡化。
- 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的昏迷。
- 其他醫學上認為無合理機會恢復至有意識狀態的情況。
在這些情況下,病人可在指示中清楚表明是否拒絕以下維持生命治療:
- 心肺復甦術(CPR)。
- 人工呼吸機及插喉。
- 人工營養及水分等侵入性治療。
這些選擇讓病人可按自身價值觀和對生命質素的理解,作出更合乎個人意願的決定。
誰可以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根據立法會文件及政府解說,訂立預設醫療指示須符合以下條件:
- 年滿 18 歲。
- 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即理解相關醫療決定的性質及後果。
- 指示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列明涉及的治療及適用情況。
訂立過程必須有兩名證人:
- 其中一人必須是註冊醫生。
- 兩名證人均須盡其所知並非訂立者的利益攸關者,以減少利益衝突。
政府亦計劃提供標準表格,協助市民以清晰及具法律效力的方式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慎入易出」原則:為保障生命與彈性而設
醫務衞生局及醫管局多次強調,條例採用「慎入易出」原則。
- 「慎入」:訂立時須符合年齡及精神能力要求、以書面列明指示,並由兩名證人(包括一名醫生)見證,以確保病人充分理解及自願。
- 「易出」:撤銷則設有多個簡便途徑,方便病人若改變意願時,可以快速取消原有指示,以避免產生不可逆轉的結果。
這種設計既尊重病人的自主權,又兼顧保障生命及減少誤解或衝動決定。
如何撤銷預設醫療指示?——法律上的撤銷方法
條例明文訂出多種撤銷方式,重點在於只要能清楚反映訂立者改變意願,即可視為有效撤銷。
主要撤銷方式包括:
- 書面撤銷:訂立者以書面形式表明撤銷預設醫療指示,並簽署確認。
- 銷毀文件:訂立者本人,或任何成年人在訂立者在場的情況下,燒毀、撕毀或銷毀指示,或在每一頁上劃掉指示內容並簽署。
- 口頭或其他方式表達:訂立者在至少一名見證人在場下,以口頭或其他清晰方式表達撤銷意願。
如何為自己或家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如何為自己或家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